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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限牌+限行”实施
2013-12-16 10:09:04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评论:0

  从今日零时起,天津在全市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即俗称的“限牌令”,成为继北京、贵阳、上海、广州之后,我国第五个实施机动车“限牌令”的城市。


  限牌令生效前市民抢购汽车


  昨日,天津市交通港口局局长武岱宣布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为优化城市交通环境,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机动车保有量的合理有序增长,天津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在全市实行小客车增量配额指标管理,增量指标必须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16日零时后,单位和个人购置小客车、小客车过户、非天津市小客车转入天津,在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天津市的变更登记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天津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天津市相关部门于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至2014年1月15日24时止,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天津市的变更登记。


  由于今日零时起天津实施限牌,而昨日买车的车主如果能在昨日23时59分之前录入系统,将不在限牌之列。因此,昨日天津各汽车4S店销售异常火爆。


  按车牌分5组定期轮换限行


  天津市交管局局长苗宏伟宣布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自2014年3月1日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时至9时和14时至19时,禁止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天津市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通行。自2014年3月1日起,每日7时至19时,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外环线上通行。


  此外,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10日,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时至19时,天津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实施按照车牌尾号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按照车辆尾号,区域限行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分为5组,定期轮换限行。


  目前天津汽车年增30万辆


  天津市政府官网显示,2006年至2012年,天津市机动车保有量由120万辆增加到236万辆,每年增量由7万辆增加到30万辆。


  根据2011年第四次综合交通调查显示,天津市中心城区主干路高峰时段平均车速为19.5公里/小时,低于20公里/小时的国际拥堵警戒线。


  天津市还透露,根据《2012年天津市环境状况公报》,细颗粒物(PM2.5)是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机动车尾气排放约占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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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根据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优化城市交通环境,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机动车保有量的合理有序增长,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在全市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小客车,是指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本市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客车实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增量指标须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三、全市小客车增量配额指标及配置比例由市交通港口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更新小客车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更新指标。


  五、2013年12月16日零时后,单位和个人购置小客车、小客车过户、非本市小客车转入本市的,在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六、为做好各项工作衔接,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至2014年1月1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七、公安交管部门于2013年12月16日零时前已正式受理但未办结的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继续办理相关手续,无需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八、工商部门应于2013年12月16日到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时已经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存单(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定金交款凭证及有关台账资料的复印件,对销售合同进行备案审查,于2013年12


  月22日17时前将审查汇总的合同备案材料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和相关公证机构。


  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时,单位和个人与汽车销售经营商(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商)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并交付定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于2013年12月25日17


  时前向本市相关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星期六、星期日正常上班)。逾期申请的,公证机构不再受理。相关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于2014年1月6日17时前出具公证证明,并将公证认定的车辆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工商局封存备查。取得公证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无需申


  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公证费用由市财政负担。


  个人申请公证,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天津籍户口的须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定金交款凭证或者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办理相关业务,必须由车主本人亲自前往办理,不能由他人代办。


  法人申请公证,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定金交款凭证或者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法人办理相关业务,可由代办人申办,并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证明、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的原件和复印件。


  九、工商部门应于2013年12月16日对各二手车交易市场中,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时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盘点,逐一将车辆信息进行备案造册,于2014年1月6日17时前出具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并将审核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汇总信息分别转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和相关公证机构封存备查。已


  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信息,由市交通港口局向社会公布。


  经审核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交易,办理转移登记前,凭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及有关材料到市交通港口局直接取得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存量二手小客车只能进行一次转移登记,且原车辆所有者不产生更新指标。


  十、对2013年12月16日零时后的倒签合同、变更发票或交款凭证开具时间、发布虚假信息等汽车销售交易行为,导致车辆无法办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的,买卖双方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于2013年12月底另行公布。


  十二、本通告自2013年12月16日起实行。


  咨询网站: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址:www.tjlegal.gov.cn


  咨询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电话:24539354,24539353;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特此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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