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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工作的通知
2013-10-29 15:09:44   来源: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作者:    评论:0

                                甘公办发〔2013〕222号


  各市、州公安局,甘肃矿区公安局:


  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路面测速不规范问题,按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即知即改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测速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标准规范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辖区所有道路固定测速设备、移动测速点的设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规范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知》、《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第52号公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2009)、《机动车区间测速技术规范》(GA/T959-201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09)、《机动车测速仪》(GB/T 21255-2007)、《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1047-2013)、《甘肃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管理工作规范》、《甘肃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标的规定要求,规范设置交通技术监控测速设备。


  (一)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固定交通监控设备须经交警支队严格实地审核后,报经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备案。


  (二)定期依法将在用的测速监控设备送法定检测机构检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09)之规定,应确保测速设备时钟的准确性,24小时内误差不得超过1秒,每周应至少根据北京时间校对一次。区间测速设备时间每24小时至少校准一次。未依法检定、逾期未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监控设备,不得用于交通执法。新购置交通监控设备,出厂时已经检验合格的,一年内不再重新检验。


  (三)设置固定和移动测速设备的路口、路段,交通标志标线应当规范、清晰、无遮挡或损坏现象。


  (四)公路上同一限速路段、同一行进方向,测速监控设备间隔不少于10公里。


  (五)设置固定式监控设备测速的道路,应当在监测方向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设置醒目限速和警示标志,限速标志与测速告示标志的尺寸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规定。


  (六)普通道路使用移动设备测速的,应当选取能够保障自身执法安全的位置,由交通警察操作,测速点应设置在测速路段的右侧,在测速点前方200米设置醒目测速提示标志。使用车载移动设备测速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并通过开启警灯、爆闪等醒目的方式进行警示防护。所选取路段应有明显限速标志。并保证测速设备在民警视线范围之内,不得人机分离,不得隐蔽拍摄。


  二、严格开展排查整治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已设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认真进行一次排查、清理、整改,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一律停止,对设置路段不合理的一律调整,对未依照路段设计限速随意设定测速值的一律整改,对未经审核的超速违法信息一律不得录入。各交警大队对测速设备逐一对照排查登记造册,实行一点一档、一机一档,全部建立档案;各交警支队全面认真复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坚决防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测速设备。严格排查测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及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测速路段低于50公里/小时(不含)的设备。


  (二)在用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未按照规定送交检定、逾期未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


  (三)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四)在道路条件、通行秩序好的非事故多发路段限速值设置不科学,导致群众反映大、引发执法争议较多的测速监控设备。


  (五)在道路上同方向采集超速行驶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过于密集,间隔小于10公里。


  (六)没有按规定设置限速标志、测速警告标志或者标志被遮挡。


  (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的交通违法车辆图片数量、图片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


  三、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超速违法行为,认真遵守处理超速违法行为的规定要求: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选择平直路段等路况较好路段进行,一般设置在省际、市际卡口,危险路段,交通事故或者严重交通违法多发、交通秩序混乱以及机动车流量较大的路口、路段。移动设备测速只能在没有安装固定监控设备的路段上或者固定监控设备无法对违法行为取证的路段上使用,并选择在安全的地点进行,不得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二)在限速值低于50公里/小时(不含)的路段,除因道路条件较差或者气候恶劣需要控制车速而使用移动测速设备外,不得进行移动测速。


  (三)测速设备抓拍角度应科学、合理,抓拍图片中应包含清晰辨认机动车行驶方向上的机动车行驶特征、机动车尾部全景特征和号牌号码等信息,或包含清晰辨认机动车行驶方向上的机动车行驶特征、机动车前部全景特征及号牌号码等信息;区间测速设备抓拍其进入和离开监测点的机动车图片应包含清晰辨认机动车全景特征、号牌号码、精确的时间和区间距离等信息。


  (四)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09)之规定,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超速违法行为测速设备应记录机动车发生超速违法行为的完整过程图片,采集不少于2幅不同时间或者位移大于1米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根据《机动车区间测速技术规范》(GA/T959-2011)之规定,使用区间测速设备采集违法图片的,驶入、驶出测速区间时至少各采集一张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


  (五)测速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的数据严禁录入,并将涉嫌套牌车辆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套牌车辆管理系统。在超速违法数据录入时有因道路施工等原因影响机动车驾驶人正常行驶、两辆以上机动车、无法确认违法机动车的类型和车号、无明显参照物不能反映具体违法地点和其他可能产生异议的,不录入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证据使用。


  (六)同一辆机动车在一个连续时间状态,在同一个交警大队辖区的同一行驶方向,被固定测速设备或者移动测速设备记录有多次超速违法行为的,选择其中较严重的一次处罚,并在交通违法信息录入前的审核工作中确定。


  (七)限速值低于50公里/小时(不含)路段设置的固定监控设备主要用于资料采集和警示驾驶人谨慎慢行,不得以处罚为目的查处超速行驶违法行为。高速公路限速值调整的路段,严格按照新的限速值进行测速。


  (八)机动车在普通公路,或者限速值低于法定最高限速120公里/小时(不含)的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超速10%(含)、高速公路超速5%(含)以下的,一律适用口头警告。


  (九)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高速公路,最高速度120公里/小时(含)以下的,一律不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所下发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甘肃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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