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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交发展获用地投资路权财税多项优先
2013-07-02 09:42:49   来源:中国交通报 作者:王涛    作者:    评论:0

  以城市人民政府为主体,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在设施用地、投资安排、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对城市公共交通给予优先保障,努力使公共交通成为公众出行首选。日前,《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印发(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总体目标,提出九大任务五项保障措施。


  九大任务五项保障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的公共交通服务系统基本形成,较好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围绕这一目标,《实施意见》提出了提升规划调控能力、提升公交基础设施服务能力、提升公共交通服务品质、提升公共交通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公共交通智能化水平、提升公交企业发展活力、推进公交都市创建活动、推进城市交通综合管理、完善票制票价和补贴补偿制度等九大具体任务,以及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法规标准、加强绩效评价和服务质量考核、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公共交通文化建设五项保障措施。


  公交引导城市发展


  《实施意见》要求,提升规划调控能力。推进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工作,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倡导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划模式,统筹城市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利用和交通需求,科学谋划公共交通发展与城市功能布局。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城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公共交通协调机制,认真组织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


  在财税支持方面,《实施意见》要求,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城市公共财政体系,并逐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投入资金占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比例。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及时足额发放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免征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并积极推动出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电价优惠政策。


  用地综合开发弥补亏损


  《实施意见》明确,落实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政策。对现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在保障城市公共交通需求的前提下,支持原土地使用者通过依法申请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提高容积率,进行立体开发。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应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亏损。


  对于老百姓普遍关注的票价问题,《实施意见》提出,完善公共交通定价和调价机制,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评估制度、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制度,合理界定公共财政补贴补偿范围。


  推进跨市跨省一卡互通


  在公共交通智能化方面,根据《实施意见》,交通运输部门将提供全方位、跨市域的综合交通“一站式”信息服务。到2020年,市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全面建成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基本实现跨市域、跨省域的公共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


  此外,《实施意见》提出,每年9月下旬,组织开展“公交出行宣传周”活动。


  □相关数字


  到2015年,市区人口300万以上的城市,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5标台以上,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60%以上;市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2标台以上,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进场率达到50%以上。


  到2020年,市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6标台以上,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70%以上,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左右。市区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参照上述指标和地方实际,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


  力争到2020年,全国快速公交系统线网运营总里程达到5000公里,全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车道总里程达到1500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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