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委关于加强客运行业GPS监控工作的通知
2013-06-13 15:01:21 来源:www.ladysslipper.com 作者: 评论:0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道路客运行业(含班车旅客运输、旅游旅客运输、出租小汽车、包车旅客运输)的安全监管,规范企业和驾驶员的经营行为,结合《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应用管理办法》(粤交运〔2010〕1794号)、《关于加强2012年春运期间道路旅客运输行业GPS监控工作的通知》(深交〔2011〕11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客运行业GPS监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客运企业GPS平台技术要求
(一)GPS安装。客运企业需自主选购安装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相关标准及要求的车载GPS终端,保证每辆客运车辆安装到位,安装工艺、技术符合行业要求。企业应自建或委托建设企业GPS监控平台(以下简称企业平台),对所属客运车辆进行监管。
(二)GPS数据上传。客运企业应确保本单位所属客运车辆GPS数据按照相关要求传输至深圳市交通运输行业GPS综合应用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确保GPS数据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擅自修改数据。
(三)偶发掉线。客运企业应确保车载GPS终端实时在线,每辆车每天偶发掉线(即连续未上传GPS数据大于30分钟,以市平台的统计数据为准)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四)故障报备。
1.客运企业对于因车辆维修、维护、暂停运营等原因无法正常上传GPS数据的,应提前通过企业平台上报市平台备案,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车辆报备掉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长途班车暂停营运报备的,需同时提供车辆线路牌复印件、始发车站停班证明;
(2)因车辆、GPS终端、企业平台及网络的维修原因暂停营运报备的,需在维修结束后3日内提供维修单据。如跨月的,市智能中心可先行处理,维修单据仍要补交。
2.对于企业平台因不可抗力因素(如电力部门供电、电信运营商网络问题等)未能正常上传GPS数据的,应于事件发生后3日内书面向市智能中心报备,详细说明情况。
(五)故障率。企业平台和车载GPS终端月故障率不高于3%(故障率=市智能中心已核实的故障总数/企业车辆总数;35辆营运车辆以内的企业,月故障总数不得超过1车次)。
(六)数据上传间隔。客运企业应按照下列间隔时间要求上传数据:
1.班车旅客运输、旅游旅客运输、包车旅客运输车辆。
(1)车辆在车辆启动状态(车辆ACC为ON状态)下,上传卫星定位数据时间间隔不大于60秒。
(2)车辆在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外其他客运场站时,需将车辆ACC状态变化数据,通过企业平台上传至市平台。
(3)道路客运企业平台应确保ACC状态上传的准确性。
(4)车辆ACC为OFF状态180天以上的,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2.出租小汽车客运车辆。
(1)出租小汽车上传卫星定位数据间隔不大于15秒。
(2)出租小汽车除需实时上传卫星定位数据外,营运数据原则上也需实时上传。由于网络、服务器故障等技术原因,营运数据未实时上传的,需在3日内补传完毕。上传的GPS数据须保证完整、准确。
(七)其他事项。
1.客运企业平台需于2013年3月15日前,完成ACC状态变化数据上传市平台的改造工作。
2.市智能中心定期通过技术手段,对车辆ACC状态数据现象进行核查,发现故意篡改的,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客运交通管理局,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停办相应车辆的运政业务。
3.客运企业应向市智能中心提供本企业平台只读权限的账号,企业平台应保留至少半年的GPS原始数据,以备在出现异常情况时进行核查。
二、客运车辆GPS监控平台应用和管理要求
(一)客运企业应落实企业平台的专职管理部门、人员及其岗位职责,确保企业平台的正常运行;建立健全企业平台使用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企业平台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建立健全监控工作制度、信息发送制度、监控数据处理制度、应急处理制度、车载GPS终端安装维护制度、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数据统计制度等。
(二)客运企业发现企业平台存在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值守情况记录在案,确保记录台帐完整、准确、真实。
(三)客运企业需根据行业管理需要,每月至少1次检查车辆GPS终端设备运行状态,并保留检查结果记录。
(四)客运企业应使用企业平台对本企业车辆运行状况进行全面、实时监管,根据不同车辆、不同线路、不同区域对单车进行限速、电子围栏、休息点等详细设定,并按以下要求对本企业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越规定路线或者区域经营、夜间行驶等运营行为的实施严格监管:
1.车辆行驶速度监控。各客运企业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实际行驶路段最高限速标识执行监控,当车速超过设定最高限速并持续超过1分钟的,企业应立即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处理结果应记录在案备查。班车旅客运输、旅游旅客运输、包车旅客运输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
2.疲劳驾驶监控。班车旅客运输、旅游旅客运输、包车旅客运输车辆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未停车更换驾驶员驾驶的,同一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的,应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强制停车休息。
3.超越规定路线(区域)经营监控。班车旅客运输、旅游旅客运输、包车旅客运输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越规定运行区域范围或者进入禁行区域范围,应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处理结果应记录在案备查。
4.夜间行驶车辆监控。客运企业在20点至次日6点时段行驶的车辆,应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监控,每30分钟应进行一次安全提示,对途中停车30分钟以上的车辆应查明停车原因。班车旅客运输、旅游旅客运输、包车旅客运输车辆该时段严禁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
(五)客运企业应即时执行市平台的有关监管指令并做好记录,及时报告企业有关领导,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将有关指令向车载GPS终端发送;指令处理结果应在半个小时内上报市平台。企业平台向车载GPS终端发送信息要规范、简洁、明确,严禁发送与监控管理无关的信息,严禁利用企业监控平台进行短信聊天,严禁发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
三、网上服务平台使用要求
市交通运输委建立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各客运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时签收并反馈。
1.客运企业对网上服务平台发送的车辆违规事件的签收时间间隔应不超过12小时。
2.客运企业应对所有违规事件进行反馈,反馈类型分为“确认”、“申请核查”。其中对超速事件描述存在异议的,需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申请核查并附上相关申请材料,由市智能中心安排人员进行核查;对掉线事件描述存在异议的,需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申请核查,必要时可会同GPS营运商技术人员前往交委智能中心申请核查。如超出时间未签收,系统将默认为事件确认,市智能中心不再受理核查申请。
(二)明确GPS事件联系人。
对车辆存在超速、掉线、超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的,系统将实时发送短信至企业GPS事件联系人手机及邮箱。各单位须明确GPS事件联系人(可多人),并及时填入系统“事件通知联系人管理”中。事件联系人须认真履行职责,在收到系统违规短信后,按时限要求登录系统做签收、反馈等进一步处理。
四、监督与考核
(一)车辆违规认定。
1.市平台认定的班车旅客运输、旅游旅客运输、包车旅客运输车辆超速,指持续60秒、时速在100公里/小时及以上。
2.市平台认定的班车旅客运输、旅游旅客运输、包车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速,指持续60秒、时速在120公里/小时及以上。
3.市平台认定的班车旅客运输、旅游旅客运输、包车旅客运输车辆掉线,指连续30分钟市GPS平台未收到GPS数据。
4.市平台认定的出租车超速,指持续60秒、时速在120公里/小时及以上。
5.市平台认定的出租车掉线,指连续30分钟市GPS平台未收到GPS数据。
(二)技术监管。
1.市智能中心成立GPS专门工作小组,切实落实GPS监控技术保障和信息报送工作,确保GPS数据的统一性、准确性及有效性。
2.市智能中心负责监督、指导及核查企业平台上报GPS数据情况,对企业平台上报的车辆ACC状态数据的现象进行定期核查。定期对ACC为OFF状态超过30日的车辆及其企业名单抄报各交通运输局现场核实,同时抄报客运交通管理局。
3.市智能中心指定专人对企业在网上服务平台申请数据核查(或书面)进行数据核查,并于3日内将核查结果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对企业进行反馈。
4.市智能中心每月5日前对上一个月GPS信号漂移引起的超速、掉线异常等情况汇总,报客运交通管理局;并确保每月5日后,不再对市平台及网上服务平台中有关上一个月及之前的数据做任何修改,以确保数据一致。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智能中心向客运交通管理局通报,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停办相应车辆的运政业务:
(1)未按要求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的。
(2)GPS数据未正常上传市平台,且未报备的。
(3)弄虚作假,延报、瞒报、篡改数据的。
(4)企业平台出现异常状态,并经智能中心告知后10日内未解决的。
(三)通报及处理。
1.客运交通管理局建立安全监管月度通报制度,根据网上服务平台提供的数据,每月对客运企业、客运车辆的违规情况进行通报,纳入通报考核,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班车旅客运输、旅游旅客运输、包车旅客运输车辆因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越规定路线或区域经营、夜间行驶、GPS超时掉线未报备,被通报累计2次,且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以办理次年春运证。
(2)班车旅客运输、旅游旅客运输、包车旅客运输车辆因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越规定路线或区域经营、夜间行驶、GPS超时掉线未报备等情形,被通报累计3次,且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以办理次年全年度加班证。
(3)客运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企业平台及市平台对车辆运行状况进行有效监管,且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客运交通管理局每月10日前将市智能中心提供的对上一个月GPS数据漂移、掉线异常等情况的汇总,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四)日常监管。
(1)各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客运车辆开展GPS日常监控、抽查,每日至少2次不定时抽查考核辖区内各客运企业监控平台的在线监控情况;每日至少2次抽查辖区内安装车载终端的车辆在线监控情况,每次抽查辆次不少于所监管车辆总数的15%;做好监控抽查记录。
(2)各交通运输局跟踪、落实对被客运交通管理局通报企业及车辆的处理意见。
(3)各交通运输局对市智能中心抄报的ACC为OFF状态超过30日的车辆及其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篡改数据的,按相关规定追究企业责任,并停办相应车辆的运政业务,同时抄报客运交通管理局。
(4)市平台技术联络员:汪作新(电话:83168048)、任毅(电话:83168353)。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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