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政策 > 正文

交通运输部:经营性公路收费不得超过25年
2013-05-13 10:16:29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    评论:0

  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于8日开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首次明确经营性公路投资的合理回报率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基础上适当上浮确定。同时明确,经营性收费公路不得超过25年。这意味着收费公路的“暴利时代”将终结,收费公路中存在的收费期限过长、收费不合理等问题或被杜绝。


  设定合理投资回报率


  《意见》明确,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


  交通部就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和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收费公路以及经批准已经收费的二级公路不得转让收费权。


  同时,《意见》规定,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除收费权益以外,收费公路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及养护管理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为了减少高速公路堵塞情况,此次《意见》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收费站设置也进行规定。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主线收费站的应当联合设置。


  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推行联网收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联网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创新投融资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见》对收费公路新的投融资模式进行探索。《意见》指出,经营性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其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选定的投资者应当与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特许经营的标的;对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服务质量、信息公开等主要责任内容;批准的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以及调整的具体方式;确定的合理回报率;收费权益转让的有关要求;收费期满后的公路移交手续等内容。


  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在今年3月份召开的交通运输部新闻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何建中曾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特许经营制度是指政府把公益性项目一些管理的事项通过合同管理的方式委托到愿意管理的企业,通过合同规定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的融资方式。”

 

 

分享到: 收藏

相关热词搜索:经营性公路 收费 融资 招标投标

上一篇:胡庆武:基于移动测量的公路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
下一篇:交通运输部新规限制收费公路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