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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OOK退出中国?赛格导航VS丰田汽车专利侵权案
2013-12-24 11:37:21   来源:车云网 作者:徐晨    作者:    评论:0

 

  如果你惯用导航的话,深圳赛格到广州丰田的120公里路,大概2个小时就能抵达。倘若迷路,还能一键拨通远程中心,等待路线下发,坐享其成。而为你制定路线的,可能是深圳赛格在线服务平台,也可能是北京95190呼叫中心。这取决于你的导航产品,是赛格的后装导航,还是丰田渗透中国四年来的G-BOOK智能副驾系统。尽管,在某些层面,它们很有可能是同一款产品。

 

  七年前,世界第一车企丰田找上门,打算和赛格进行车载系统的技术合作,没想到却引发了赛格长达三年的专利维权官司。直到2013年12月20日,伴随着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一纸判决,这场诉讼以丰田一审败诉暂时告终。现在来看家喻户晓的G-BOOK可能面临退出中国市场的危险。但若丰田能拿出新的证据,案件还将进行终审。


  合作终止,赛格状告丰田专利侵权


  深圳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起从事Telematics汽车在线服务网络的运营,2006年,其自主研发的有关于车载终端、行车导航、远程服务中心三者之间的信息交互方案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保护的批准(专利名:一种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专利号:ZL200610157027.7)。同年,丰田中国汽车有限公司联系赛格导航,提出与赛格开展汽车在线服务领域的技术合作,双方随后签订了保密协议。


  赛格技术总监洪军在接受车云网采访时说:“当时丰田需要了解我们的产品,我们想,既然签了保密协议,就应该可以有深度的沟通,所以产品是什么形态,应用是什么形态,服务是怎么做的,我们都以比较开放的形式介绍给了丰田。而当时,丰田在中国还没有开始生产装有G-BOOK的车型。”

 

 

  赛格导航专利说明书


  赛格专利获批的车载系统,事实上并非创新在产品本身。其导航仪、车载终端、远程控制中心以及通过车载终端与远程控制中心实现常规的安防功能都是现有技术,赛格所做的改进,是将这三者整合起来,实现交互式的信息传递。在当时安吉星还只具备雏形的情况下,赛格的这套服务系统在导航行业做到了业内领先。在丰田提出合作、签署保密协议之后,双方的沟通持续了近两年,而后丰田单方面终止了后续合作,不再有下文。


  2009年,丰田宣布在中国推出搭载G-BOOK智能副驾系统的车型,雷克萨斯RX350车型成为首款试水车型。2010年初,搭载G-BOOK的凯美瑞200G上市。随后,赛格自费购买了一辆凯美瑞200G,拆解并分析其G-BOOK电路系统、软硬件及产品思路,在征询过专利机构的意见后,2010年8月,赛格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案件号:(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09号),状告丰田G-BOOK智能副驾系统专利侵权。

 

 

  三年曲折,丰田败诉


  2010年,赛格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丰田G-BOOK专利侵权之时,或许是双方实力悬殊,部分媒体认为赛格方面在炒作,短暂的关注与报道后迅速回归沉寂。


  2010年10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赛格起诉丰田G-BOOK侵权案,当庭进行了法庭调查、质证,但并未作出任何判决。此次赛格提供的证据中,包含从自行采购的丰田凯美瑞200G汽车上拆卸下来的G-BOOK装置,但由于其拆卸过程未进行第三方公证,丰田方面表示不予以确认,这使得赛格导航重新采购了一辆丰田凯美瑞200G用以取证。


  第二次开庭因追加被告人未到而取消,第三次开庭已是九个月后,2011年7月21日,法院对赛格公司公证后的取证车辆进行现场开封,拆下丰田凯美瑞200G的车载用户终端(包含导航仪和数据通讯模块),并对照起诉书的内容进行实物指正、拍照记录,而后将其装封。


  同年9月19日,经过抽签确定“上海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为第三方司法鉴定单位,随后,法院将赛格公司提供的证物寄往该鉴定中心。该鉴定中心的专家组先后召集原告与被告到上海鉴定所分别调查了解情况,并进行了相关证据分析、资料查找与核实等工作,并于2012年7月18日和8月14日两次来到深圳,将G-BOOK实物设备装回丰田原车上进行技术特征的比对、测试。


  2012年11月7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如下司法鉴定意见:


  依照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北京95190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信级的专业呼叫中心”与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制造的凯美瑞轿车中用户终端(包括车载终端和导航仪)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与专利号:ZL200610157027.7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相同;丰田方法1与权利要求10中的技术特征相同,丰田方法2与权利要求10中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即丰田G-BOOK智能副驾系统落入赛格专利保护范围,鉴定结果可认为侵权成立。


  当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几次开庭期间,丰田公司并没有选择坐以待毙,除了收集、提供被告方的相关证据来证明G-BOOK不落入赛格专利保护范围之外,2010年9月10日,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第一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号ZL200610157027.7的专利无效申请。


  2011年5月19日,国家复审委做出第1653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布维持该专利权有效。随后丰田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对赛格专利的认定。10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后驳回了丰田公司的要求,维持国家复审委的决定。


  2012年3月14日,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第二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申请,4月26日国家复审委进行了口头审理,6月26日做出了1891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再次宣布该专利权有效。


  至此,丰田两次向国家复审委提出赛格公司专利号ZL200610157027.7的专利无效申请均未成功。

 

 

  在案件进程中,北京某资深专利律师陈律师曾向车云介绍:对于丰田公司而言,赢得这场官司有两个关键的途径需要把握:


  一是作为赛格侵权案的被告方,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过程中,能够从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来不断举证其G-BOOK产品并不存在侵权,但从两次鉴定中心发布的鉴定结果来看,丰田G-BOOK产品属于赛格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若无法列举新的证据,丰田很有可能落败。


  第二点类似于“行政途径”,丰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提出赛格专利无效申请,若能证明其专利申请存在疏漏,则专利无效,侵权之说也自然消除。但丰田的这一申请也先后两次被驳回。


  从当时局势而言,陈律师认为,赛格公司很可能成为成功判定世界级车企技术侵权的第一家中国科技公司。


  2013年12月,这个观点终于得到印证。丰田赛格案在历经五次开庭、取证、第三方鉴定的漫长诉讼过程之后,终于迎来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认定丰田公司G-BOOK智能副驾系统侵权成立。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丰田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ZL200610157027.7)的侵犯,即被告丰田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搭载有G-BOOK智能副驾系统的车辆。


  二、被告丰田公司删除载有G-BOOK智能副驾系统相关信息的宣传资料。


  三、被告丰田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赛格导航为维权所支出费用。

 

  三年五次开庭、两轮鉴定,这场一波三折的专利侵权诉讼案,总算尘埃初定。这或许并非中国科技公司同车企之间的最后一次专利诉讼案件,但却是第一起胜诉案件。但是这个裁决对于丰田的整体影响或许还没那么显著,目前并未有明显证据表明G-BOOK能够帮助丰田提升销量,G-BOOK在中国的普及率也还不及晚上市的Onstar十分之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李顺德在接受车云采访时表示,一审结果并不完全代表案件的最终走向,若双方都能拿出新的证据,或许还会需要终审。但这条曲折之路走下来所沉淀的经验与思考,或许也早已超越了对于一个公正审判结果的追求。

 


  专利与合作:雷池边上的舞蹈


  丰田G-BOOK自2001年起正式投入研发至今,已经走过了十二个年头。随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或许,G-BOOK在中国市场将面临着消失的可能。从专利维权的角度,赛格赢得了专利持有人本该持有的权利,而丰田因为踩入雷池,也可能同样需要付出相应代价。


  雷池的边界上,完美的舞步并不取决于技巧,而是取决于控制。这之中涉及到信任、承诺、协议,同时也需要双方从一开始便自觉寻求法律的保护与约束。


  有这么一部电影,叫做《天才闪光》。讲的是一个发明了雨刷器的人,满心欢喜地想要与福特公司合作,在没有进行任何法律条款约束的情况下向福特公司展示了技术细节,最终致使专利被侵犯的故事。而主人公RobertKerns的维权之路,以卵击石地走了十数年,终于获得成功,并促进了美国法律对于专利保护的完善。


  然而,尽管现今的法律法规制度在不断完善,但在技术发展的过程中,产品之间的专利侵权却从未停止。比亚迪与三洋的电池侵权官司、凯立德与道道通的侵权案、再到如今曲折三年的赛格与丰田,一旦合作的平衡被打破,专利的雷池引爆,其带来的漫长的诉讼过程、梳理不清的利益纠纷以及暴露的法律意识的淡薄,总让人在为科技企业维权之路纠结的同时感到无奈。


  或许,不少专利纠纷案件本是可以避免的。


  合作初期,在签订保密协议的同时,就应该标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而后开放技术的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比如证明技术方案由谁制定的证据、向对方交付的资料或数据的证据(有些合作协议中有可能约定创造人优先拥有专利申请权,或者一方提供技术,另一方在此平台上改良技术,这部分在申请专利时,需要例举技术改良的证据)等。


  在制定精细的合作方案之外,还需要企业自身对于专利保护有着积极的意识,这种意识不该以民族、企业进行区别对待,而必须一视同仁。例如有些本土企业,讲究所谓的民族气节,在其他本土企业进行技术效仿的时候模糊对待或不予理睬,在外来的“花和尚”抢肉的时候就扛枪斗争到底,这种对于法律平衡的破坏,对专利保护氛围的塑造来讲是不利的,产品同质化因此变得更为严重,技术门槛降低,专利价值迅速贬值。


  此外,病急乱投医是很难对知识产权进行及时补救的。企业需要和相关知识产权代理商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并即时制定保护措施。李顺德教授表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不能一蹴而就,在专利申请的同时,团队对于专利的管理能力也需要完善、健全。这些方面得到了锻炼与提高,以往的那种以卵击石、拖沓审理的维权案件就会越来越少。


  对于传统车企方面,尽管在某些角度看来实力雄厚,产品力强,但在技术合作中同样需要规避专利之争。在赛格案件里,赛格公司的专利实际上属于改进型创新,此类专利技术特征一般较多,丰田决定终止与赛格的合作之后,在产品设计中本应规避一部分技术特征,绕行而上,避免侵权,然而“专利大户”丰田却并未有所举措可能导致了侵权案的败诉。而这将对丰田产品系产生如何影响,还是一片未知汪洋。


  G-BOOK专利权之争或许会激发新一轮维权诉讼案件的上扬。这对于车联网产业链上的企业来讲,是兴奋的,带有法律维权的积极意义;却也是劳心伤神的,毕竟亡羊补牢远不如未雨绸缪更有效果。而证据模糊、案件拖沓,还会消耗掉企业的元气,延滞产品的后续输出,甚至使其沦为夕阳产业。


  这里的夕阳并不浪漫,而只剩下浪费和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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