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关于开展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使用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2013-11-29 10:23:40 来源:www.ladysslipper.com 作者: 评论:0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厅运字〔2013〕285号)要求,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于2013年11月11日至12月31日,对全国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对旅游包车安全隐患开展全面排查和整治。为贯彻落实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各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须督促辖区运输企业及监控平台运营服务企业进行自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输企业自查整改内容
(一)运输企业重点营运车辆是否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及《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的卫星定位装置,长途客车、卧铺客车是否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装置安装是否附合规范,是否接入车辆自身的速度信号、制动信号、灯光信号等。
(二)运输企业或驾驶人员是否存在故意破坏卫星定位系统装置及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擅自删除、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等行为。
(三)运输企业是否安装使用通过交通运输部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的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配备或聘用专职监控人员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监控人员是否落实值班制度并掌握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并熟悉本企业车辆运输线路、运行时间、道路通行条件、车辆发班以及驾驶人基本信息等情况。
(四)运输企业是否将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资料全部统计汇总给所使用的合规监控平台运营商,并确保汇总数据完整、准确。
(五)运输企业是否建立并落实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及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后不及时修理、车辆运行时在线率不高等问题。
(六)运输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制定了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明确了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违法信息统计、报送及处理的要求及程序,定期分析动态监控信息,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制度等。
(七)运输企业在车辆监控过程中,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是否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的要求,分时段设置相应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
(八)运输企业是否按照国发〔2012〕30号文件要求,严格设定车辆连续运行的时间限值标准,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是否落实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的制度。
(九)运输企业是否建立动态监控台帐,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及纠正,并事后及时处理。是否对上级监管平台发出的指令进行应答并执行相关要求,监控信息保存是否符合要求。
(十)运输企业是否对故意遮挡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调离岗位、辞退等处罚措施。
(十一)运输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包车客运标志牌管理制度以及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信息化备案制度,对每辆旅游包车及其驾驶员每次出车运营情况是否均有记录,是否定期对旅游包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定期对从业驾驶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旅游包车是否全部及时、依法办理报废登记、解体、监销等。
二、监控平台运营服务企业自查整改内容
(一)监控平台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且通过交通运输部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
(二)监控平台是否功能运行正常,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数据是否准确、实时、完整的向上级监管平台传输。
(三)监控平台运营服务企业是否将运输企业统计汇总的车辆及驾驶人员基本信息经全国运政辅助系统录入平台,并确保运输企业所有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装置的车辆在上级监管平台及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正常在线。
(四)监控平台运营服务企业是否建立并落实监控平台运行及维护制度,紧急应急预案等,并配备相应的平台技术维护人员。
各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运输企业严格按照自查工作内容,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自查。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建档立案,责令运输企业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及时限。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要经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上报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须于11月22日将此次自查情况及整改结果以文件形式上报至省厅运管局。针对目前运输企业所属重点营运车辆未能在上级监管平台及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正常上线的问题,运输企业及监控平台运营商要互相配合,积极排查原因,认真统计汇总未按要求录入到平台的车辆及驾驶人员基础信息,由监控平台运营服务企业按流程录入平台。
联系人:董越联系电话:029—8732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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