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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拖车收费标准确定
2013-04-10 09:45:31   来源:青岛日报 作者:周建亮   作者:    评论:0

  记者从山东市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获悉,山东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规范,该规范将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通知》将救援服务分为拖车、吊车、驳运等7个类别,其中拖车10公里以内按照车型最低260元/次、最高600元/次,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对于换轮胎的收费标准,《通知》明确为50元/个(每车最高150元),解刹车收费标准为50元/轴(每车最高150元)。

 

  《通知》还明确,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施救站点,配置救援车辆和设备,建立健全车辆救援服务指挥调度系统。


  按照通知要求,车辆救援应遵循“安全、效率”的原则。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场所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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